中国法院网讯(彭瑾)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向保险公司偿还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赵某(即无证驾驶)驾驶小车回家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吴某在芦溪县法院立案起诉赵某,因赵某在萍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被一并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84341.55元、赵某赔偿3650元。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付了赔偿款。
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赵某系无证驾驶车辆,赵某应予返还钱款,遂于2021年将赵某告上法庭。
芦溪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款8434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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