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三五好友聚会总要喝上几杯,但千万别喝多了,否则容易滋生事端,甚至影响生命健康。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饮酒致死而提起的生命权纠纷案,死者家属将同桌的其余3人告上了法庭,索赔57万余元。
广西一男子醉酒呕吐身亡,同桌酒友全部被判担责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郭某及被告余某两人在邹某平南县城区的档口帮忙,当晚收工后,邹某约上郭某及余某去吃宵夜,到店后,邹某相继点了食物以及12瓶啤酒和24瓶的鸡尾酒,之后邹某又叫来了邹某明加入酒局。期间,四人通过互相碰杯、玩骰子、猜码进行饮酒,没有劝酒、灌酒行为。
1时17分许,四人还坐在椅子上聊天、喝酒,邹某突然咳嗽几下后低下头,随后开始抽搐几下、仰头坐在椅子上。这时三被告继续聊天、抽烟,期间,邹某明尝试拨打120未果,郭某几次帮忙将醉酒的邹某的头部扶正、拍胸口、掐人中,见邹某并没有清醒,仍坐在椅子上处于仰头昏睡状态、偶有抽搐,三名被告则继续聊天抽烟。直至夜宵店老板知悉情况后拨打120,才通知到医护人员。之后,郭某便离开现场。
1时32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邹某进行救治。至2时19分,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其符合醉酒后呕吐物返流至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作为共同饮酒的邀请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事发当晚邹某未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其在饮酒过程中出现抽搐、昏睡症状,应当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三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所具有的危险性,应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注意、照顾、提醒、劝阻等义务,故3名被告对邹某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7612.63元,余某和邹某明分别赔偿36816.84元给原告。
血的教训切不可忘记,一场酒后事故,喜和悲瞬间转换就在一瞬!
柳州喝酒出事的案例时有发生
2020年11月7日,廖某标应邀参加韦某波位于鹿寨县黄冕镇家中组织的新房酒宴,中午12时许,同村村民潘某登、韦某兰、韦某好、韦某克、韦某飞、廖某兵、张某幸与其同桌吃饭饮酒。廖某标饮酒后感觉不适自行躺在韦某波家中休息,经人发现不适后于当日16时左右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解,房主韦某向原告补偿5万元。
2019年3月10日,李某晚上连赶两场聚餐,与朋友举杯畅饮后,在回家下楼途中不慎摔倒,结果不治身亡。李某家属悲痛之余将6名酒友告上法庭。融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先后与李某聚餐的两拨酒友中,第二拨与李某聚餐2人需要担责,共赔偿三万五千多元,而第一拨聚餐4名酒友则无需担责。
2016年1月27日晚,柳州的吴某、阿亮邀请阿贵等人到家中吃年饭。当天10人一起饮酒,没有猜码划拳和强行劝酒,但阿贵醉酒意外猝死。后法院判决阿亮、吴某两人赔偿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他共饮者每人赔偿2000元。
提醒!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