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周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周甲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周乙在南昌市一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趁范某不备,由周乙将其脖子上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而后以14550元人民币卖给一黄金珠宝店,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572.20元。
2021年5月7日19时许,周甲、周乙二人被抓获。
另查明,周甲、周乙二人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周甲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 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周乙于2009 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甲、周乙犯抢夺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驾驶机动车抢夺、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