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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阻碍小区加装电梯 法院判不得妨碍施工

  因多次阻挠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某小区13号楼一楼的业主被其余15户业主集体起诉,要求她不得再阻挡施工。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

  因多次阻挠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某小区13号楼一楼的业主被其余15户业主集体起诉,要求她不得再阻挡施工。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该小区13号楼共有17户。2020年底,13号楼部分业主自发提起加装电梯申请,除一楼业主由女儿代签外,其余15户业主均同意。住建部门同意了该工程的备案后,13号楼的业主委托一家电梯公司代建。电梯公司多次进场准备施工时,均受到一楼业主的反对,未能顺利开展施工。由于施工被中断,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名将一楼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与一楼业主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加建电梯的问题。

  现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13号楼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一楼业主不得阻止、妨碍。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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