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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项目影响进度 建房工期理应延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见习记者白楚玄在施工阶段,由于实际建造情况或房主新要求变更施工项目导致工期延误,使得房主与施工方在结算时对...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见习记者白楚玄

在施工阶段,由于实际建造情况或房主新要求变更施工项目导致工期延误,使得房主与施工方在结算时对相关费用产生分歧,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计算工程款?

2021年3月15日,李某与韩某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约定李某为韩某建房,包工包料,工期至当年的11月底。然而,李某到2022年2月才完工。

韩某认为,李某完工时间不符合约定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李某辩称,大部分项目按约定于2021年11月完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韩某不断要求增加或变动项目,并且欠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22年2月才施工完毕。因此,韩某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主张违约责任,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期。

关于工期确定的问题,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事先已在合同中对于建房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实际施工中出现了许多合同外的新增项目或变更项目,导致现实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不相符。此时如果仍要求韩某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工将有失公允,应按照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

据此,顺义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张婷表示,工期控制是农村建房过程中极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因此,施工方与房主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总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矛盾纠纷出现后依约解决。对于施工方而言,应制作施工进度计划表,编制本次建房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每个进度完成后由房主签字确认,以便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同时,合同履行中如出现因一方原因导致的长时间停工或者频繁停工,双方应当对工期是否延后进行重新约定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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