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见习记者白楚玄
许多准备建房的村民在选择施工方时,往往会通过熟人介绍,或是向在建房屋的左邻右舍询问打听。基于彼此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房主与施工方就建房的诸多事项大多都会以口头方式约定,而非落实于书面合同中,这就很可能为日后取证留下隐患。
2021年4月5日,房主吴某与施工方姚某签订委托盖房协议书,载明“吴某委托姚某包工包料盖平房,每平方米1300元”。事后,吴某支付工程款15万元,但姚某要求吴某还需支付包括化粪池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8688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姚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姚某曾承诺免费给我安装走道门,但实际未安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姚某还提出过,化粪池包含于下水工程之中,无需额外付费,因此不应属于增项。”吴某辩称,关于安装走道门的问题,姚某曾口头承诺免费为其安装,但姚某对此不认可。
基于此,吴某提出反诉,要求姚某返还他多付的1.3万元工程款,并赔偿需要整改的工程费用3.8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项是否约定为赠送项目的举证义务在发包方,即本案中的房主吴某。安装走道门是否属于赠送项目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吴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赠送项目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化粪池是否属于增项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协议书并未就化粪池项目进行约定,虽然双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并无法解读出姚某需要承担该施工内容,且吴某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化粪池属于增项部分,因双方无法就化粪池的沙子水泥费用及人工费达成一致,法院将酌情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令吴某支付姚某工程款28000元,驳回姚某、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称,司法实践中,在磋商阶段,施工方为了能尽快促成建房合同的订立,往往会口头许诺赠送房主某些施工项目。但对于口头承诺赠送的施工项目,当事人往往会遗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部分项目与某些合同通常载明的施工项目具有连贯性,也极易被房主忽略,如化粪池、下水井与下水工程具有连贯性,许多涉案合同中未就化粪池、下水井进行约定。此外,普遍存在对于部分赠送施工项目的赠送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例如垒院墙、平整院子等,施工方称赠送该类项目的本意通常是免去人工费用,但房主却认为是包工包料,导致双方对费用产生分歧。
胡泊提醒,对于建房施工中所有增减项,双方都应当明确记载于书面合同中,避免口头约定的出现,防止因合同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争议事项在庭审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