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先生和徐小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建立感情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夫妻双方都感到新婚生活幸福美满。婚后,高先生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夫妻双方再也没有新婚的激情,徐小姐因此时常埋厌高先生,并多次提出“这样的生活无法下去”要求离婚。相反,高先生觉得自己这么勤奋工作完全是为了家庭,老婆这么闹离婚,是不是其贪新厌旧有外遇了。
高先生通过朋友得知有一款软件可以定位手机和窃听通话的,高先生找到某科技公司购买了该定位、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悄悄地安装在徐小姐的手机上。徐小姐感到奇怪,自己的行踪以及和谁见面等个人信息丈夫知道如此清楚。一个月后的一天,徐小姐发现自己的手机指示灯异常闪烁,拆开手机壳发现内装了一个电子元件。徐小姐报警,经侦查是其丈夫高先生安装的窃听设备。徐小姐很是恼火,认为高先生安装窃听设备侵犯其隐私,另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停止侵犯其隐私,赔礼道歉,赔偿徐小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分歧】
本案中,高先生对徐小姐手机的窃听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高先生对妻子手机窃听是对妻子是否忠实的一种监督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恶意,不宜认定高先生侵犯徐小姐的隐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丈夫怎么怀疑妻子,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拥有自己的隐私。
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建立夫妻关系,是基于信任和爱恋,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男女各自结婚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人际交往中形成很多不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被人知道的秘密,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际圈子,形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当中,还形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还是共同隐私,除非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应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使用违法手段去获取对方的隐私。
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秘密。
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通讯秘密,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监听外,禁止他人非法监听,当然也包括丈夫对妻子的监听。
综上所述:高先生非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窃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执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财产约定。
承办法官提醒: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