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兴和黄某燕1994年自由恋爱后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1995年生育有一女陈某某,陈某兴系父亲,黄某燕系母亲。婚后,陈某兴和黄某燕常常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02年法院判决准许陈某兴与黄某燕,婚生子女陈某某由母亲黄某燕抚养,陈某兴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3年,陈某某年满18周岁,其父亲不再向其支付抚养费。2014年,陈某某高考考上广州某工业大学,面对昂贵的学杂费,陈某某和其母亲黄某燕发愁。陈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陈某兴,要求被告陈某兴负担其在大学四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的一半。
【分歧】
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已年满18周岁子女的大学费用,存在两种看法:
一、原告陈某某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属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请求被告陈某兴支付其大学四年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的一半,不属于被告陈某兴的法定义务,法院不应支持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陈某某现在校就读,尚未具有独立生活的条件和能力,原告陈某某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从物质和精神上的照料和关怀,包括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生活上的管教。《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以上法律可知,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一般抚养到18周岁。
二、本案中原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可知,即使子女已满18周岁,如果不能独立生活,还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原告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为本案的关键,也是其能不能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解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就读大学本科,已经不再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了,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再是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兴负担其大学四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的一半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介于本案的特殊,承办法官把原告的困难向其即将就读的大学转达,学校负责人介绍,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减免学杂费、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和勤工俭学等多种途径完成学校,学校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困难而不能完成学业。承办法官指出: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和高中教育进入大学后,一般都超过18周岁,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以自己的能力来获得生活来源并交纳学杂费还是挺艰难的,道德层面还是鼓励父母继续支持子女完成大学学业。此外,国家应该加大对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降低学杂费标准,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还应完善大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以此来保障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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