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暑假,女大学生李某在家中报班参加了驾校培训。培训第一天,在练习倒车过程中,因方向感不熟错打方向盘导致车辆尾部撞到旁边的防护栏,造成车辆尾部灯损坏,价值约300元。教练要求李某承担300元赔偿,李某不同意并要求由驾校自己承担。经查,该驾校与教练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包人到车,培训期间所有费用、损失由教练承担。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300元的赔偿责任。首先李某是因自身过失行为造成车辆损害,教练不存在过错;其次,依据该《承包协议》,驾校不承担培训期间所有费用,李某要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故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承担300元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学员,本身驾驶技术缺失,练车过程中出现错误是必不可少的,也符合常理,驾校先期也是可以预见到的;其次,驾校收取了李某学费,也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该学费不仅包括培训费用,也应包括因学员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学员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因为驾驶技术不熟练,学员才会到驾校培训以提高驾驶技术,在整个培训期间,我们都可以认定学员的驾驶技术是不合格的。因此,我们以合格驾驶员身份要求学员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作为驾校,其知晓也应当知晓学员在培训期间会发生错误行为,即具有先期预见性。此时,对于学员的过失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认定学员应承担责任。对于学员的一般性过失行为,其是能够预见的,也是培训过中不可避免的,驾校应包容并认可学员的一般过失行为;对于学员的重大过失行为或故意,因超出了先期预见可能性,且学员本身存在较大过错,驾校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培训第一天错打方向盘的行为符合常理,也是众多学员都会发生的错误,属于一般性过失行为,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从法理上看,收取费用的驾校应承担风险责任。对培训期间车辆受损的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虽然只是针对交通事故,但本质上明确了驾校的责任主体地位。既然在校区外驾校有责任主体资格,那么在驾校本身校区范围内事物,作为管理者的驾校更具有责任主体资格,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驾驶培训不是免费的,驾校收取了学员的学费,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份责任不仅是培训、教导学员,还包括承担学员的行为风险责任,即学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车辆损坏责任,因为该风险责任在合理预期内。
第三、驾校与教练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学员。首先,学员李某对该《承包协议》并不知情,也并未认可该协议,因此该《承包协议》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李某知晓该协议,驾校也不能产生免责事由。从报名到结束的整个过程,都是以驾校的名义对外,驾校的责任主体地位不发生变更。该《承包协议》只能认定为驾校内部的管理规定或经营方式,协议约定只在驾校和教练间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双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学员,至于最终是由教练还是驾校承担责任,那是他们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与学员无关。
综上,本案中,学员李某不承担300元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