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文某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与肖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同时经过某路口时,因肖某某超车,文某某为避让将行人蒋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与肖某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二轮摩托车为文某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小型汽车为肖某某所有,在大地财保丰城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
[分歧]
蒋某某的死亡赔偿责任是由大地财保承担还是由大地财保与二轮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文某某共同承担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肇事二轮摩托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也应按交强险标准在责任范围内与大地财保共同对死者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由大地财保独自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设立交强险初衷和保护受害者利益考虑,应先由大地财保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蒋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大地财保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文某某享有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被告大地财保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肖某某造成蒋某某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死者蒋某某均为事故车辆即二轮摩托车和案中的小型汽车的第三人,死者蒋某某的家属要求大地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大地财保作出赔偿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文某某行使追偿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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