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聂某、邱某原是夫妻关系。妻子聂某编造自己养猪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为借口,并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于2012年3月9日至6月25日向韦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聂某借款180000元人民币用于六合彩赌博。2012年8月9日,邱某与聂某到某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21日,聂某到某县公安局投案。某县人民法院因聂某就上述款项,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聂某有期徒刑。韦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偿还借款,邱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人原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聂某应偿还借款,邱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借款由聂某用于六合彩赌博,属个人挥霍,应由聂某偿还借款,邱某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管析】
针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聂某向韦某借款用于六合彩赌博,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之规定,尽管聂某基于上述借款事实已被刑事追究,但不免除聂某作为借款人偿还的义务,且在刑事审判时未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聂某应偿还韦某借款。该借款由被告聂某用于六合彩赌博,属个人挥霍,故邱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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