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初,姜先生应聘到康利公司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月20日下午,姜先生在康利公司拖地时,不慎被同事碰倒的工作台砸伤左脚后跟。当天入院治疗,2013年3月20日治愈出院,共住院180天。经当地人社局认定,姜先生所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期间,康利公司向姜先生发放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姜先生出院后,未与康利公司联系,也未到该公司上班。2013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先生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既未说明原因,又未上班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登报告知。姜先生不服并申请仲裁,要求康利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姜先生欲向法院起诉,要求康利公司支付上述停工留薪期的双倍工资差额。
【分歧】
本案中,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其间并不需要劳动者亲自履行工作职责,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例外,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有失公允。
第二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也是劳动合同履行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未签书面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要视情况而定,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未再到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也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中并无过错。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治疗的期间。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性质上只是工伤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若劳动者事实上并未提供劳动,双倍工资没有产生的基础。对于停工留薪期支付双倍工资,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如果职工在实际工作1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受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如果职工在工作1个月后不满1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第三、如果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姜先生在试用期(1个月)内受工伤,并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出院后未回公司上班,造成了劳动关系不能实际履行,也导致双方难以就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姜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未向康利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姜先生的停工留薪期到2013年3月20日即终止。康利公司在2013年3月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向其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仍发放工资至2013年5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法定赔偿金,但康利公司并无拒绝与姜先生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无过错,姜先生希望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随时到康利公司协商。事实上,本案中,姜先生无论是在住院治疗期间,还是出院后,均未向公司申请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动。
综上,姜先生并无与康利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应由姜先生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