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承包某建筑工程的混凝土浇灌业务,作业时使用自己的泵车和操作人员。泵车在工地作业时,因支架下陷引起车身侧倾,泵车输送管急速侧摆,甩向站在施工承台上的建筑工人阮某,致阮某摔下受伤,高位截瘫、二级伤残。阮某可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元。泵车的登记车主为A公司,并以A公司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阮某起诉A公司和保险公司侵权赔偿,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0万元,剩余损失23万元由A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其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其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分歧】
泵车、吊车等重型专项作业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由哪个险种负责赔偿,争议较大,且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判决结果各有不同,值得探究。
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不赔偿,商业险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车辆在施工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另一种意见认为: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泵车、吊车等非营运车辆是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本质上没有区别,应给予同样的救济保障,该情形应当比照适用《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因此属于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同赔偿的范畴。
【管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法合理。
泵车、吊车、其他重型专项作业车等特种机动车辆,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如果将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难以实现,该情形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愿意。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即是事故发生后,强制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尤其是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医疗刻不容缓,急需保险赔偿款。被保险特种车辆主要用途是进行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事故也多发生于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此应是明确清楚。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于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与立法原意,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现行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因此,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都应比照适用交强险保险条例,即交强险应当赔偿。
其次,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通常会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应当支付赔偿金额,对于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商业三者险建立在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对事故受害人给予补充赔偿。反之,具有强烈救济保障性质的交强险,理应责无旁贷地首先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特种车辆作业发生事故,交强险应当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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