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6月12日,曾中生因驾驶汽车拉黑活而被城管扣押车辆。事后曾中生回家拿来备用钥匙,从停车厂偷偷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回家。停车厂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曾中生家中将其抓获。
【分歧】
对于本案中,曾中生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中生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曾中生的车虽然被城管机关扣留,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对车的所有权,即使使用“秘密”的手段取回自己的财务的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主观上无罪过。其行为妨碍的是一般社会管理秩序,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中生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曾中生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中生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从主观上看,曾中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车辆为曾中生所有,但现车辆的状态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城管具有了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能,同时取得了对外界主张抗衡的权利。任何人不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曾中生要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而且,这些公私财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必须是他人的财物,自己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但是虽然是自己的财物,却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尽管车辆为曾中生所有,但现车辆的状态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所以,曾中生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曾中生开走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具有法益侵害性。本案中,曾中生驾驶的汽车被城管部门扣押,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城管部门在客观事实上已控制了汽车,汽车已置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城管部门已成为汽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此时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如果任由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财物,势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曾中生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综上所述,曾中生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将本人被扣押的车辆开走,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