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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先行垫付抢救费

【案情】 2014年10月3日,田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路经一十字路口时,将高某撞伤。高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在抢救期间,田某在向医院...

    【案情】

    2014年10月3日,田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路经一十字路口时,将高某撞伤。高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在抢救期间,田某在向医院支付了12000元的抢救费后,表示自己已经无力继续支付费用,而高某的家中亦经济困难无经济来源。医院在收不到抢救费的情况下,要求停药。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同等责任。交警大队经调查核实田某驾驶的肇事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最高额为5万元。因此,交警大队依法向该保险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

    【分歧】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先行垫付抢救费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理由是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同等责任,肇事者和受害者应共同承担抢救费用,现在肇事者已经支付了12000元的抢救费,受害者也应支付同等的费用,保险公司无支付抢救费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先行垫付原告的抢救费用,受害者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

    【管析】

    本案中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先行支付抢救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为保险公司设定了一项义务,即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以交强险最高额为限垫付抢救费用。

    其次,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是一种垫付行为,即代被保险人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垫付抢救费。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抢救治疗急需的医疗费必须立即交纳,不可能等到责任明晰甚至结案后再支付,这笔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尚未确定。因此,由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最高额为限垫付抢救费用,实际上是一种应急担保功效的公益性行为。

    最后,保险公司在事后也可以向垫付人进行追偿。事后追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判定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呢,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种先行垫付就转化为一种先行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如果事后判定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事故责任,完全是受害人一方责任引起,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者追偿垫付的抢救费。

    综上,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先行垫付原告的抢救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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