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曾某以每只人民币6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陆续收购白鹇死体6只,存放在其经营的饭店冰柜内,欲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同年11月20日,张某(已判刑)在山场毛竹林内捡到两只被铁夹子夹住的活体白鹇,将其杀害后送至被告人曾某家中。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曾某以每只120元的价格,将上述2只白鹇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查获的上述野生动物死体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于2012年11月29日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6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曾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并上缴国库。
【管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曾某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亦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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