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15日,张山、梅芳与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村民小组150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合同签订后,张山、梅芳支付给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承包费10万元后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承包费。现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张山、梅芳继续履行合同。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以村委会或以全体村民小组的成员为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资溪县马头山镇马头山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所以村民小组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主体资格也给予了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最后,从保护村民利益而言,村民小组需要主体资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村民小组拥有自己的土地,经济上可以独立,义务也可自行承受,所以具备了诉讼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村民小组有能力也有资格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