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和张某分别系某县甲村、乙村村民。2003年6月13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赵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其在甲村的18亩承包土地与张某在乙村的18亩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双方当日签订了互换承包土地书面合同,但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未将互换后的承包土地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未报发包方备案。2012年8月,国家因修建高速公路征收位于乙村赵某种植果树的18亩承包土地,赵某与张某因征地补偿费的领取发生争执,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互换承包土地的合同有效。
【分歧】
针对本案中赵某与张某互换承包土地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承包土地是甲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张某的承包土地是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双方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耕种,未经发包方同意,互换后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没有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互换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赵某与张某互换承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与张某在2003年6月13日约定互换承包土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签订了书面合同,因此,赵某与张某互换承包土地的合同有效。
【评析】
针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形式之一,是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各自需要,将各自承包土地调换使用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系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可见,法律硬性的规定了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是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如双方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赵某的承包土地是甲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张某的承包土地是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双方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耕种,未经发包方同意,其互换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赵某虽然与张某签订了书面互换承包土地的合同,但并未报发包方备案,因此,张某与赵某的互换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某与张某互换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互换后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没有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互换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赵某与张某互换承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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