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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碰瓷”的民事责任分析

2014年7月17日晚,一名男子,“碰瓷男”A,在一个十字路口看到一辆车稍作停顿后,窜至车的左侧朝车内挥了一下手后顺势倒地。车内是一个...

    2014年7月17日晚,一名男子,“碰瓷男”A,在一个十字路口看到一辆车稍作停顿后,窜至车的左侧朝车内挥了一下手后顺势倒地。车内是一个女司机B,在男子倒地后左右张望了一下,直接开车往左前方行使,正好碾压在“碰瓷男”A的身上,两次。

    整个过程被上传到网络后,引发网友们的一片叫好声。的确,女司机的这一行为让许多饱受“碰瓷”威胁之苦的司机解了气,但解气过后,值得思索的是,女司机B应否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抛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本文拟从民事角度对女司机B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以下分析。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分。本文中B的行为假若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承担的应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本文中适用的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过错推定。

    文中,女司机B实施了碾压行为(侵权行为),“碰瓷男”A人身受有损害(损害事实),A的损害是因为B的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推定,B应否承担责任,还需看A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须为故意。而故意在侵权领域有特定的含义,作为“过错”中较严格程度的归则事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他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后果的发生,表明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或明知的心理态度。

    首先,从A的行为来看,A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为向车内招手的行为,第二个为倒地行为。结合A选择实施这两个行为的时间点(B驾驶的车辆停顿后)来看,A招手与倒地的行为并不会必然造成自己被碾压的后果,A并不是希望或放任自己被碾压的后果发生,而仅仅是希望引起B的注意,造成自己被B撞倒的假象。A受有损害的后果并非是A故意碰撞机动车所造成,A对自己被碾压的后果没有故意,故根据过错推定,不能免除B的责任。

    其次,B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在驾车经过十字路口时,应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B在驾驶的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路况,特别是途径车辆、行人比较多的路段时,更应谨慎。而事实上,B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假设B没有看到A招手并倒地的行为,在B第一次碾压到A时,车明显颠簸了一下,结合当时的路面状况良好的情形,B此时也应注意到有危险情况的发生,而不是继续往前开造成第二次碾压,B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假设B看到了A的招手行为,那么B的行为要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责任,可能还需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综上,女司机B实施了碾压行为,“碰瓷男”A遭受到人身损害,碾压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碰瓷男”A不存在让人故意碾压的行为,女司机B不存在免责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女司机B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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