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入住某大酒店,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续交房费,便将该酒店407房的电视机外壳、电水壶、电视机遥控器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436元。4月10日,被告人熊某入住冠源大酒店,当晚,已过退房时间,酒店工作人员不让被告人熊某继续住,被告人熊某遂将酒店大堂前台的二台电脑显示器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1314元。
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熊某入住某商务宾馆,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续交房费,被告人熊某将该宾馆505房的长虹牌液晶电视机、戴尔牌电脑主机、中诺电话机、玻璃镜子砸坏,被损坏财物价值4330元。
【分歧】
对于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毁坏宾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某因不满工作人员催其交房费,打砸宾馆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与寻衅滋事罪的第三种行为有类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为了发泄不满或以报复为目的,损毁公私财物只是其一种犯罪手段,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在本案中,被告人熊某因为宾馆催交房费而损毁宾馆财物,其目的是为了发泄对宾馆的不满及报复宾馆,打砸财物只是一种手段,它损害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对熊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