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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乘客遗忘出租车上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 2014年2月,张某乘坐出租车到县城汽车站赶车,因为下车时匆忙,把自己的手提包(里面有4000现金及银行卡等物)落在了出租...

    【案情】

    2014年2月,张某乘坐出租车到县城汽车站赶车,因为下车时匆忙,把自己的手提包(里面有4000现金及银行卡等物)落在了出租车的后座上。之后吴某乘坐该出租车去百货大厦,在去百货大厦的路上,吴某发现了落在后座的手提包,吴某通过与出租车司机聊天,得知之前有乘客曾乘坐过该车,此时,吴某确信落在后座的手提包是之前乘客的,不是出租车司机的。于是,吴某到了目的地之后,顺手把手提包也拿下了车。之后,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于是报警求助。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吴某抓获归案,吴某拒不承认拿走手提包的行为。

    【分歧】

    吴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吴某是将张某落在出租车上的遗忘物即手提包拿走,之后还拒不承认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吴某拿走手提包的行为是通过隐秘的方式拿走,而且手提包里面的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罪在行为特征方面比较相似,所以,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好两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案中,张某遗忘在出租车内的手提包,出租车司机虽然对此手提包的存在并不知情,但因张某遗忘了手提包,手提包在出租车内是属于一个封闭的空间,作为车主的出租车司机对自己车内的一切财物,原则上都具有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手提包应该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张某而言该手提包是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另外的人在没有经过出租车司机同意的情况下,拿走车内财物的行为,与盗窃罪的特征,即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一样的性质。反过来讲,如果是出租车司机拿走张某的手提包拒不归还的行为,出租车司机应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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