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张某因赌博输了钱,遂到妻子店中强行拿走店内价值480元的一套西服和现金500元,还将阻拦的店员打伤。
【分歧】
张某行为可否构成抢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劫取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家店中财物,且为个人使用,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张某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等,表面上看,张某行为确实符合抢劫罪一般特征,但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具有特殊性,张某所劫取的店中财产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本案张某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不宜以抢劫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