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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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可用于偿还生前债务

【案情】 2007年6月,文某因购房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由曾某(与文某系朋友关系)用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此后,文某按照...

    【案情】

    2007年6月,文某因购房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由曾某(与文某系朋友关系)用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此后,文某按照约定每月向银行返还贷款。截止2012年10月,文某共偿还3.9万元,尚欠银行本金及利息3.43万元。2012年11月,文某因病去世,文某的亲属从财政部门领取到文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9.38万元。

    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以文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偿还文某生前下欠银行的3.43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人文某死亡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死者遗产,是否应当以该费用优先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基于死者死亡而产生,可以认定为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由此,死者生前的债务担保人要求以抚恤金、丧葬费偿还债务应当获得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恤金、丧葬费有特定用途和特定对象,不应作为遗产处理。死者生前的债务担保人提出以死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抗辩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个人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同时规定遗产必须是在“公民死亡时”发生。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是否属于遗产在公民的死亡时间上有严格界限——只有在“死亡时”就已经确定获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遗产。由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在公民死后才产生,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不符合“死亡时”的时间要求。另外,从法理角度分析,财产所有权只可能被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而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会随之丧失,死者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抚恤金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因此,抚恤金、丧葬费不应当认定为个人遗产。

    2、非个人遗产不得用于优先偿还生前债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如前所述,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个人遗产,自然就不能以之优先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更为重要的是,抚恤金、丧葬费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假如将抚恤金、丧葬费用于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则明显丧失应有的抚恤、抚慰功能。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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