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8日,西某前往拥军街动感网苑上网,因未带身份证,网管宫恩亮不同意给其开机上网,双方发生口角。西某打手势示意让宫恩亮到其面前来,乘其不备朝宫恩亮左脸扇了一巴掌,宫恩亮随即用匕首向西某左侧肩胛骨扎去。西某因左臂丛神经受损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西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属于6级。
西某在该案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网吧老板赔偿医疗费3918.80元,残疾赔偿金17921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2587元。
【分歧】
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在本案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一样,属于物质损失。刑法对物质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只要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应当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一样,属于精神损失。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不是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了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与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司法实践中统计如下: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二、残疾赔偿金不是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失费)范围。
物质损失,又称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如物的损失,身体健康权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物质损失可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害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间接经济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可得利益。由此可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兴长2006年11月8日在第五次全国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明确: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
根据以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就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故本案中残疾赔偿金不能判赔。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