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女子背包在路上行走,一男子见其单身背包行走欲夺其包。该男子上前抱住该女子并强吻该女子,该女子被吓得不轻,乘女子被吓无力反抗之时,男子将包夺走。
【分歧】
对该男子行为的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男子构成抢夺罪。理由为强吻并不属于暴力或胁迫的范畴,该男子的夺包行为是趁该女子不备时进行的,故只能认定为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男子构成抢劫罪。理由为该男子上前抱住该女子并强吻的行为是为了夺包,抱住和强吻的行为让该女子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故该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该男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夺罪。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强调“抢”这个行为的迅速性与敏捷性,是瞬间行为,被抢人还没能来得及反应过来,该行为就已实施完毕,如常见的飞车抢夺、街头抢夺等。结合本案,该男子若直接上前,毫无征兆的将该女子背包抢走,然后迅速逃离,则毋庸置疑是构成抢夺罪。而本案中该男子是先是强行抱住,再强行亲吻该女子,在该女子被吓的不轻之时,才不慌不忙地实施了抢包的行为,整个行为已经超出了抢夺的“瞬间性”,显然已经不属于乘人不备,未来得及做出反应的范畴,故不能认定为抢夺罪。
第二,该男子的“强抱强吻”行为属于抢劫罪中除暴力或胁迫的其他方式。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结合本案,该男子首先当场抱住该女子,抱住这个行为使得该女子的反抗能力受到限制,而强吻则是继续给该女子生理、心理及精神上造成巨大压力,从而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在其失去反抗能力的时候实施了抢包行为,故该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三,本案中,虽然不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但该男子实施的强抱及强吻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比暴力或暴力胁迫造成的伤害更大,给被害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比身体上造成的伤害更难愈合,故应予以严惩。
综上,笔者认为以“强抱强吻”的方式夺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