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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撞死 父母能否索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情】 2010年12月10日21时,被告熊露星驾驶货车由丰城化江镇驶往丰城矿务局,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邢力群(精神病人)撞倒致伤,造成...

    【案情】

    2010年12月10日21时,被告熊露星驾驶货车由丰城化江镇驶往丰城矿务局,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邢力群(精神病人)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露星负本次事实的全部责任,邢力群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后,邢力群被送往丰矿总医院接受治疗及丰城市河洲精神康复中心住院治疗。不久邢力群经救治无效宣布死亡。死者父母遂将司机熊露星、车主南昌康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美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人民币258566元。

    庭审中,被告美泰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邢力群属精神障碍人,其父母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精神病人被撞后死亡其父母能否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死者邢力群虽是精神病人,本身就属于无劳动能力靠他人抚养的对象,其父母不是死者生前正在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成年人,故死者父母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邢力群虽是精神病人,但其与父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死者父母属于实际扶养关系中扶养权利人,故邢力群被撞后死亡其父母可以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司法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与被抚养人范围的确定密切相关,应先行确定被抚养人的范围,方能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而被抚养人只能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正在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正在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正在扶养的权利义务充分说明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享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

    本案死者邢力群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就是无劳动能力靠他人抚养的对象,其父母不可能成为死者邢力群生前正在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同时死者父母也不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从死者邢力群被诊断为精神病人起,其父母就丧失了扶养期待权,交通事故使精神病人邢力群被撞后死亡的客观事实没有间接地侵害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利,故死者父母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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