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份开始,农民工李某即跟随包工头张某的工程队在湖南省新田县城内进行房屋建筑施工工作。然而,直至2013年12月份,由于张某所接工程的承包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张某先后向李某开具了6张工资欠条,每张欠条上均写有“今欠有李某工资×××元人民币”等字样,并有张某的亲笔签字和摁印确认。
2014年1月3日,李某得知张某的工程款已经到位,于是前往索要张某下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8.7万元)。然而,张某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同月10日,第十次索要未果后,李某以6张工资欠条为证据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如数支付工资款。张某则在答辩状中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按程序不可直接受理,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张某的辩述理由是否成立存在两个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辩述理由成立,本案以“工资”作为基础关系,而工资仅在劳动关系中才会发生,故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可直接受理,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某的辩述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以利益衡量思维进行考虑,适宜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处理,依法审理,以尽快实现农民工权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民工以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案件时应当抓住“三个维度”。
法律规定的维度: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6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据此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辩述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是就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同时,该规定中所说的“普通民事纠纷”应当指的是有别于劳动仲裁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承认法院有权直接受理。
利益衡量的维度:利益衡量重在检视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它历经多元规则的选择、必要的沟通协商和合法性检验。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的案件,倘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话,则要进行仲裁前置,走完“一裁两审”的繁琐程序,这对于处在弱势群体行列的农民工而言是缺乏法律的人文关怀的。出于内在权利和秩序利益优于“单边”制度利益的考虑,法院为了尽快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要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事项,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应当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基础关系“工资”来否定“欠条”的性质,应当将此类案件向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角度作适当的合理性妥协。这样,反而能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司法实践的维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愈趋明显,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驻县城务工,“黑心老板”拖欠农民工血汗钱的现象屡禁不止、屡杀不绝。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简化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案件的审理程序,合理把握法律尺度,在涉民生案件上实现“快立、快审、快执”,这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的妥当性,而且部分经由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也转化成为有规范拘束力的正式制度,这恰恰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和谐统一,是司法实践的最佳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利益衡量和司法实践这三个维度都表明,对于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审理,关键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把握好法律尺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