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甲盗用张某、李某和王某的身份证,出资成立了A公司,经营煤炭生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从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张,虚开税额200万元,全部进行抵扣。
【分歧】
本案中,A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尚无具体法律依据可循,存在以下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理由是: 1.虽然甲成立A公司时存在盗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但A公司已经成立,不能否认A公司的法人人格。2.依据罪刑法定原则,A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又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两种情形;因此A公司应当构成单位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理由是:1.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缺乏。A公司形式上的股东系张某、李某和王某。而实际上三人并未出资成立公司,而是甲盗用三人身份证出资成立。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非单位的意志。A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由一个人实际操纵整个公司,收益也归甲个人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样的是甲某决定的。
【评析】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采用法律拟制说,即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构成犯罪的,才可处以刑罚。目前,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仍只是1999年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两种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的。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之区别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一人可以成立公司,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形与本案有形似之处。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处罚财产,对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而一人公司犯罪其双罚制的最终承受主体仍然都是自然人本身,因此,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犯罪不需要采用双罚制,也就不需要对单位提起诉讼。同样,本案中A公司的违法成立是否影响单位犯罪暂且不论,其实际上由甲某一人控制的情形,使得A公司的犯罪行为缺失了单位集体意识决定的要件,故笔者认为A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