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张某家的通行道路经过王某家门前。2013年初,被告王某家建房,所建房屋及台阶占用了张某家通行的道路,将原本4米多的道路占了近3米,致使张某家车辆进出家门需改道爬坡,十分不便。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违反规划建造的房屋,消除妨碍。原告提供证明上述情况的材料有:1、土地所的规划图纸(显示王某的房子及台阶均建在了通行出路上);2、现场照片若干;3、村委会和土地所调解未果的证明材料。
【分歧】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民事相邻关系纠纷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问题,应由城建行政职权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首先要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才能确定有没有权利禁止相邻权利人通行。据原告张某所述,因被告王某建造房屋有违反规划的情形,致使其通行道路被部分占用;被占用的“道路”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由于被告不属于讼争用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形成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纠纷。
二、认定、拆除违章建筑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特别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综上,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案件范围。司法实践中,由于相邻关系纠纷与违章建筑侵权容易混淆,往往会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情况。建议针对此类问题加强司法宣传,必要时出台明确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保障群众及时准确地找到维权部门。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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