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广西某县的何某因车祸死亡,留下房产一套,小车一辆,存款10万元,何某与妻子刘某生有一女儿何茜茜(3岁),何某死亡时其妻刘某已怀孕7个月,在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清楚后,刘某与何某的父母在处理何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刘某主张女儿何茜茜及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应继承何某的遗产。而何某的父母只同意给何茜茜继承遗产,不同意给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双方为未出生的胎儿应否分割遗产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何某遗产。
【分歧】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能否继承何某遗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女儿何茜茜和未出生的胎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遗产。因此,刘某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有权继承何某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何某的父母和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遗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但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而不是让胎儿参加继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就本案来说,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能参加继承,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为胎儿保留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由其继承该份额;若出生后又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所继承何某的遗产即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某继承;但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因其不能承受,仍属于何某的遗产,则由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继承。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