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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倒车时撞伤雇主,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 原告杨某某因修门前道路,雇请被告陆某某帮其运泥沙。2012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开其手扶拖拉机运沙到原告家门口,原告在旁...

    【案情】

    原告杨某某因修门前道路,雇请被告陆某某帮其运泥沙。2012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开其手扶拖拉机运沙到原告家门口,原告在旁边看被告倒车时,由于被告操作不当,手扶拖拉机打中原告左胸部。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左下肺裂伤,右肺挫伤,左第5、6胸肋关撕脱性骨折,左第5肋骨骨折,左侧大量血胸,胸壁肌肉软组织挫裂伤等。经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共57109.34元,后经办理新农合报销24596元,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32513.34元。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2513.34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被告倒车时撞伤原告,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倒车操作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倒车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在倒车时,原告应当知道靠近车辆有危险,但原告仍靠近被告的车辆看被告倒车,致使被告的车辆撞上原告,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倒车时未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且其在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撞上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旁边看被告倒车时,应当与被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但原告疏忽大意,靠近被告车辆看被告倒车,导致被告在倒车时操作不当撞伤原告,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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