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黄某又在A市辖区的B县犯了应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的新罪。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县法院作为A中级人民法院下的基层法院,在审理黄某后来新的犯罪时,能否撤销A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B县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不能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该缓刑应该由A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B县法院可以直接撤销A中级法院判决的缓刑。
【评析】
笔者认为,B县法院可以直接撤销A中级法院判决的缓刑,理由如下:
1、撤销缓刑不是撤销缓刑判决而是变更刑罚执行措施。下级人民法院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是因为发现新罪或者漏罪后,对罪犯适用缓刑的依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已不存在,必须对罪犯的原先的缓刑处罚做出变更—撤销缓刑,该种变更不是对上级法院原生效判决的否认,也不改变判决的内容,只是对刑罚执行措施的变更。
2、下级法院可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需要。每年全国的中级法院都会做出一定的缓刑判决,该些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也为数不少,如果在审理新发现的罪行时,都要求由原审的中级法院撤销其判决的缓刑,尤其是当罪犯跨地或者跨省犯罪时,会给审理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困恼,案件审限会被大大延长,致使诉讼效率极端低下。
3、刑法本身授权基层法院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发现新罪或者漏罪时,应当撤销缓刑,但刑事诉讼法对撤销缓刑的程序没做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基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无需经过做出缓刑判决的法院,就可以直接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
综上,下级法院在审理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漏罪或者新罪案件时,可以直接撤销上级法院判处的缓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