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梁丹妮、被告陈星环各自到“新人类网吧”工作,后双方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9月,原、被告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原告到被告方居住共同生活。之后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3日,原告生下一儿子,取名陈盛。儿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月,原告被被告赶出家门,原告只好带着儿子回田阳县那坡镇娘家居住。
双方分手两年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但被告以小孩不是婚生等为由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原告与被告分手后,对其非婚小孩由谁承担抚养义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的小孩系非婚生,小孩跟随原告生活,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小孩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对其非婚生小孩均有抚养义务,现原、被告已分手,被告应当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对其非婚生小孩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小孩目前已经习惯于跟随原告生活,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原告提出小孩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费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被告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收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现在的经济收入情况,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较为合理。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按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给付期限从双方分手之日起,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