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胡某供职于某外企公司,按照该公司内部的规定,只要胡某攻读在职研究生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可以得到10万元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上得到优先提拔。由于胡某文化素质较低,且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虽然在毕业考试临近时抱了几天“佛脚”,结果成绩很糟糕,考试未通过,根本无法获得硕士学位。但胡某想到公司的那10万元奖励,心理便痒痒的。为了10万元奖励,胡某花钱找人办了一个假硕士学位证书并从该公司领得10万元奖金,后在职务晋升审查时东窗事发。
【分歧】
胡某办假硕士学位证书骗取10万元奖金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认为,胡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但胡某的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胡某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胡某在未通过课程考试的情况下,花钱办假证,依我国刑法规定,胡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而胡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即假硕士学位证书骗取获得了外企公司的10万元奖金,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其次,本案中,胡某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外企公司给予的10万元奖金,导致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定义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处断。可见,胡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从一从重罪处断。
再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刑法理论,胡某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