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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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无过错是否需承担责任

【案情】 小强与小伟系邻居,两人经常在小伟家后院玩耍。2013年6月,小伟家后院围墙加固,堆放了一些砖块。小强在玩耍过程中,砖块...

    【案情】

    小强与小伟系邻居,两人经常在小伟家后院玩耍。2013年6月,小伟家后院围墙加固,堆放了一些砖块。小强在玩耍过程中,砖块不慎翻落,被砸伤,花费医疗费4526元。小伟的父母以小强的父母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伟被砸伤为由,要求赔偿。小强父母则认为是小伟自己不小心致使砖块翻落被砸伤,与己无关,拒绝赔偿。小伟父母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小伟父母是否应对小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伟被砸伤是因为小强父母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所致,过错在于小强父母,应由小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伟被砸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酿成的,过错在其自己,责任自负。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伟被砸伤,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责任应由双方分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第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作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无过错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要求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合理分担赔偿责任。

    第三,从本案看,其一,小强父母在自家后院对方砖块加固围墙,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也不是供同行的道路,其并无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所以,小强父母对小伟被砸伤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其二,小强父母是在自家后院加固围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所确立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的情形完全不同,因此可以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其三,小强、小伟都是10周岁以下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完全无法辨认其行为和行为后果,因此,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小伟被砸伤均无过错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类型,小伟被砸伤的损害却实际发生,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因此,对小伟支援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小强、小伟父母合理分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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