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春节前夕,某地警方摧毁一个卖淫团伙,民警发现,涉嫌介绍、组织卖淫的李某、田某、王某是好友,3人临近过年买不到车票,要回家只有坐飞机,但兜内拮据,就怂恿各自女友去“接客”!由于李某没女友,所以李某就负责拉皮条。
【分歧】
本案嫌疑人涉嫌什么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田某、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但构成介绍卖淫罪,而且还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按数罪并罚处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田某、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其特征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主要是指妇女,也有男子;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俗称“拉皮条”。
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撮合等;本罪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意见说本案构成组织卖淫罪是不对的,因为组织卖淫罪的特点之一是被组织者必须为三人以上,而本案被组织卖淫的对象只有田某、王某的女朋友两人。另外,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容留、介绍行为,但不限与此,并且相对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而言具有相当的组织性。而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只表现为容留和介绍行为,不具有组织性。这里的组织性是指具备一定的组织体系,体系内部存在明确的分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手段等。结合本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显然达不到上述要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