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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权利人有权要求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理赔

【案情】 2013年3月30日,环球公司为其所有的赣D28823号牵引车、赣D7048号挂车投保了车损险。2013年8月18日,孙某驾驶赣D28823号牵...

    【案情】

    2013年3月30日,环球公司为其所有的赣D28823号牵引车、赣D7048号挂车投保了车损险。2013年8月18日,孙某驾驶赣D28823号牵引车、赣D7048号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碰撞前方由李某驾驶的鄂Q1A092号车,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保险车辆(赣D28823号牵引车、赣D7048号挂车)损失为48691元。

    环球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环球公司未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应视为保险法第61条规定的“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为由拒赔。为此,环球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损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险公司不得以其未向侵权人索赔为由拒绝履行保险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环球公司未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应视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峡江财保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原被告双方不是受损方和侵权方的保险公司,而是受损方和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车损险权利人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故,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虽不复杂,却有值得详细探讨的必要。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一、车损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险公司不得以其未向侵权人索赔为由拒绝履行保险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环球公司未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应视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有权拒绝赔偿。笔者认为,峡江财保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民通意见》第64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即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保险法》第6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应指积极的明示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环球公司并无明确向Q1A092号车驾驶员李某作出放弃索赔的明示行为。

    其次,本案交通事故中,李某的侵权责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竞合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1]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权利人对各责任人享有各自不同的独立之债,各个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法定赔偿范围各不相同,诉讼标的并非同一,具体给付数额也并不一致。因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赔偿损失,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履行。即李某与保险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被告。

    因而,作为债权人的环球公司从节约时间和精力考虑,有权选择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直接就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赔,保险公司不得以其未向侵权的第三者索赔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向环球公司理赔后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过错原则和责任划分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领域的两大基本原则,而存在终局责任人是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即为追究最终责任,维护公平价值,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非终局责任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具体到本案中,交通事故是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第三者才是事故最终责任承担者。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向被保险人环球公司支付了车辆损失保险金后,可以行使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基于保险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的债权,从属于债权请求权,第三人李某享有的对环球公司的抗辩权对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有效,即李某只应在自己承担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债务,保险公司向李某追偿的范围也应限定在李某承担的责任限额内。

    事实上,当因第三者原因发生车损险保险事故后,赋予权利人自行选择诉讼主体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更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尽快建立和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标准及其流程,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规范经营和有序发展。

    【注释】:

    [1]李建伟著《2010年版国家司法考试民法60讲》第21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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