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入某民居盗窃,发现女主人照片漂亮,遂起爱心,仅拿走照片一张,留纸条表达爱意求交往。
【分歧】
对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张照片不足以满足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条件,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入民居实施盗窃,盗窃的虽仅是一张照片,但是对照片所有人来说,照片也是财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吴某将照片拿走,盗窃行为既遂,因此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改的法条取消了原法条中对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笔者认为,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对于吴某入户盗窃仅窃走一张照片,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难道就属于未遂吗?笔者认为,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定义,“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以“入户盗窃”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三,照片虽然不具有客观价值,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但是对于照片的所有人来说,照片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也属于财物。且根据实践中出现扒窃一元钱也认定为盗窃罪既遂的案件,笔者认为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罪。
综上,吴某盗窃一张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