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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酒店免费提供的酒水受伤害能否获赔偿

【案情】 赵海与李凤娇于2012年12月5日在青青大酒店举行婚礼,酒店免费提供酒水,其朋友王冰喝酒过程中将瓶中的酒一饮而尽,当时便...

    【案情】

    赵海与李凤娇于2012年12月5日在青青大酒店举行婚礼,酒店免费提供酒水,其朋友王冰喝酒过程中将瓶中的酒一饮而尽,当时便感觉喉咙有硬物卡住,遂马上到医院就医,经检查,其喉咙被一细丝卡住,经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元。后王冰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遭到酒店拒绝。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酒店并不存在过错。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该案系因免费服务造成损害,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具体到本案,王冰作为赵海和李凤娇的朋友,被邀请到酒店参加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实际上,王冰与青青大酒店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而酒店作为服务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王冰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细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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