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亲友之间相互帮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在帮助过程中,发生意外甚至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伤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一起由兄妹之间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
两个人下井,他没有上来
李某庆与李某妹兄妹俩都在村里种了果树,两家果林距离一百多米,平时李某庆管理自己果树时,看到妹妹有需要,也会给妹妹一家搭把手。
2019年10月12日中午,李某庆在午饭过后,来到妹妹家果树地,帮助妹夫查看水井是否抽得上水。两人均下到水井内。之后,妹夫先于李某庆返回地面,约二十分钟,没见到李某庆上来,却听见水井内传出物体跌落的声音。
妹夫立马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与相关部门开展施救,但由于井下环境恶劣,最后由专业搜救人员救助上来时,李某庆已经死亡。
李某庆妻子何某梅、女儿李某将妹妹李某妹、妹夫李某九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妹、李某九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女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等。2021年6月24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城法庭受理该案。
争议焦点:兄妹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对李某庆的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当天没有叫李某庆去帮忙,是李某庆自己主动去的,要求被告赔偿无理。
富川法院认为:李某庆与被告李某妹是亲兄妹关系,因为李某庆在距离二被告经营的果场一百多米处也经营有一片果树地,因此常回村管理自己的果树。且李某庆在回村期间均是与二被告共同就餐,因此有什么事情双方均会知晓,在知晓情况后相互帮助亦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李某庆在知道李某九去抽水后前往提供相应的帮助、劳务,被告李某九当时也未反对李某庆下井为其帮工,双方已形成事实义务帮工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对李某庆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担相应的责任。
妹妹、妹夫全责吗?哥哥亦要承担50%!
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选择及安全技术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有可能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富川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的记录情况可知,事发的水井井下环境恶劣,且李某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井下作业的风险,其下井帮工前应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及井下作业的风险。其在明知使用被告所提供的下井工具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选择下井帮工,事故的发生与李某庆自身存在未能正确评估自身能力及未能谨慎操作亦存在很大的因素。因此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九、李某妹承担因李某庆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其余损失由李某庆自行负担。
被告变原告,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李某庆的父母、儿子在庭前提交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的书面意见,而李某庆妻子何某梅考虑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庭后向富川法院提出了仅主张属于其与女儿李某的份额。因此,富川法院根据确定的比例及各方的意见确认,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九、李某妹赔偿原告何某梅、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5866.92元。
被告不服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并于12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