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意搭乘的情况非常普遍,“搭乘”务必要合法,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能因为“出于好意”而免责。这不,郭某某就因搭载工友李某某去工地,为自己惹来一场官司。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同在一个工地干活的工友。2019年5月13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原告吃完午饭往工地走时,看见骑着摩托车的被告郭某某,原告随即叫住被告郭某某,提出搭乘其摩托车一起前往工地,郭某某即停车等原告上。,在原告侧坐在摩托车后座上后,郭某某启动摩托车时,原告摔下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某将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52186.17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郭某某辩称,是李某某主动提出让郭某某带她,且因乘车姿势不对导致摔下受伤,所以郭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郭某某驾驶的两轮踏板摩托车未办理注册登记,郭某某也未取得驾驶资格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办理证照的摩托车载人,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郭某某对原告并无法律上的运输义务,属好意同乘。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郭某某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如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也有悖公序良俗。原告在搭乘摩托车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正确乘坐摩托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乘车时疏忽大意,导致自己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被告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因过错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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