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5月12日,居住外地的唐某在淘宝上购买被告浙江某公司经营网店上的一付网球拍,收货地为广东省某市某地,以支付宝方式支付价款388元。5月16日,唐某收到卖家邮寄过来的网球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买家要求退货、退款,卖家拒绝。为此,原告谭某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要求卖家浙江某公司按“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3880元,淘宝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某公司和淘宝网提出管辖权异议: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按照电子商务行业习惯,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浙江某公司发货地,因此,本案应该由被告浙江某公司或淘宝网所在地法院管辖。
【分歧】
关于网上购物所引起的纠纷,收货地法院是否有案件管辖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首先,按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货物交邮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浙江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者,即使认定买方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该收货地也应该与买受者有实质联系意义的收货地,如果允许买受者随便以任何一个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收货地,那么管辖权可以由当事人随意创设,这违反管辖法定的原则。因此,该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
意见二、网络购物所引起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卖家交付货物邮寄,买家开邮包检验没问题后收货,收货地为货物交付地即合同履行地。因此,该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属于买卖合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上述任一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网络购物买方收货地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
本案中,卖家把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输,买家经过验货后收受该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卖家把货物交付到买家的手中,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卖家把货物交邮即交付到买家手中,那么,买家应该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毁风险,并不享有对邮包验货和拒收的权利。《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规定:“2、争议处理规则1)货物风险的转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由收货人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损失。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双方的买卖合同是采取支付宝付款方式,双方自愿接受该规则,该规则视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依照该规则,卖家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损毁风险,买家的收货地为交付地,显然被告提出卖家交邮地为“交货地”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点所在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法院应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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