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李某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同年11月23日,李某生育一子,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觉得不对劲的张某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便私下做了“亲子鉴定”。2015年5月,经“亲子鉴定”,张某发现儿子确实与其无血缘关系,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对小孩的抚养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非亲生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因此李某无需返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小孩抚养费。李某与他人所生子女并非张某亲生,张某对小孩并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无合同上的义务,故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不予返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张某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进行抚养。从法律上讲,张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他并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复函中的规定,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抚养费。
其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张某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无效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小孩的李某返还抚养费。
最后,如对张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也不好。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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