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误将一笔25万元的金额打入被告账户,后多方联系被告请求配合退还,但是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无奈起诉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曾与被告有经济往来,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过款项。2022年6月5日,原告向其商业交易对象(与被告同名)转款255750元时,错误转账至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原告发现转账错误后,于2022年6月8日,又向其商业交易对象转账255750元。
2022年6月10日,原告向惠州市公安局惠阳新圩派出所报案,并电话联系被告协商返款事项,被告至今没有将上述款项255750元返还原告。原告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255750元财产查询后予以冻结,冻结被告建设银行账户的余额为228051.38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5575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什么是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换言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民法典中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债。依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取得利益,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另一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不构成不当得利;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基于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一方获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
除此之外,得利的一方不得实施积极的违法行为,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所在,因为不当得利一般基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误解产生,而不是获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不当得利基于他人的给付,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自然事件或第三人、得利人及受损人的行为等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操作失误将本应转账给他人的款项错误转账给被告,被告知晓该款项属实他人错误转入,拒不退还,还将该款项转出27698.62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5575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错误转账的钱款,被告不仅一分钱也拿不到,原告起诉的诉讼费和保全费也需要被告承担。各位不要因为小利损失了财物又丢了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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