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农田回填复耕费用33万余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卢某向卢某某借资5.5万元,承包本村渭河南岸的基本农田16.24亩。同年6月至8月,卢某先后多次组织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在该承包地内非法采砂,违法所得约15万元,卢某分得9万余元、卢某某分得3万余元。经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被告人挖砂的行为造成承包的16.24亩耕地土壤层被全部破坏,属重度破坏等级。同年12月,扶风县绛帐镇组织对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了回填复耕。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某租用基本农田偷挖砂石,造成基本农田重度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农田回填复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