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置办食品的过程中,有过下列踩坑情形吗?
1、买到过期变质的食品;2、买到污秽不洁的食品;3、买到劣质掺假的食品;4、买到三无包装的食品;5、买到假冒伪类的食品……
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
1、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即食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需要对其生产的或者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若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举例说明:
小明在一家超市买了一根火腿肠,回家后发现火腿肠已经变质发霉,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作为经营者的超市要求更换、或者赔偿,也可以向作为生产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不能以该产品问题与自己无关作为理由而推诿。
注意:超市购物小票作为购物凭证,是我们退赔的有效依据,购物后记得索要小票,不要轻易丢弃。
2、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选择要求责任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举例说明:
刘某在市南区某餐厅处餐饮消费4044元,其中包含2瓶单价8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的“久保田万寿”清酒和1瓶单价16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日本平成29年5月)的“来福”清酒,共计金额3440元。事后,经朋友提醒刘某才得知所消费的“久保田万寿”清酒进口自日本新潟县、“来福”清酒进口自日本茨城县。日本福岛发生核泄漏事故后,我国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新潟县和茨城县均在禁止名单之列,该地区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刘某消费款3440元,并支付刘某赔偿金34400元(3440*10),合计37840元。
注意:问题食品不要丢弃,要保存起来作为索赔证据。
3、解决途径
遇到相关食品问题,我们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到的相关投诉举报热线: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质量监督投诉电话:12365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31
工信部申诉电话12300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网:http://www.315.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