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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 狗主人被判赔7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邹晴)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晚,80多岁的...

  中国法院网讯(邹晴)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晚,80多岁的张某兰与家人在小区内散步时,趴在路边草丛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张某兰跟前,后掉头跑开,致使张某兰受到惊吓,在躲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倒地。张某兰摔倒后,沈某迅速过来将狗牵走,后又返回事发现场,并开车将张某兰及其家属送至宁乡市人民医院急诊楼进行检查,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

  张某兰受伤后,先后两次入宁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6天。经鉴定,张某兰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兰、沈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时,沈某明确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沈某在向张某兰支付了1万2千元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同时反悔称伤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自己最初是出于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医院,同时迫于压力接受调解支付了1万多元。张某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核定,张某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万8千余元。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沈某虽否认案涉的犬只为其所饲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张某兰与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张某兰,张某兰倒地之后,沈某立即将狗牵走,然后折回现场查看张某兰的情况,并开车将其送至医院,同时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事后在居委会调解时,沈某亦明确认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垫付10000元,并表示对后期必要费用愿意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沈某系案涉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依《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居民小区内饲养犬只,未给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给狗拴上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张某兰因受到黑狗惊吓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沈某作为黑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万6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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