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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跑被施工设施绊倒怎样追责 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中国法院网讯(吴昆)男子在小区内夜跑时,不慎被施工场地设施绊倒骨折。其主张施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吴昆)男子在小区内夜跑时,不慎被施工场地设施绊倒骨折。其主张施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2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施工公司赔偿男子10.8万元。

  张先生诉称,其在居住社区内跑步时,不慎被阳光建设公司在小区内道路上的施工设施绊倒。由于阳光建设公司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骨折、皮肤擦伤。该事故致其花费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阳光建设公司辩称,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系被公司设备绊倒,公司与其受伤没有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张先生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摔伤,系被阳光建设公司在施工场地内摆放的占道设施绊倒所致,但根据阳光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提交的张先生受伤现场示意图、工作人员陈述等证据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可以认定张先生受伤与阳光建设公司施工场地设备存在因果关系,且阳光建设公司并未就张先生受伤时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提供客观证据,阳光建设公司应对其在临时占道场地未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张先生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张先生在阳光建设公司已对占用场地进行圈占,且在场地周围放置部分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跑步通过阳光建设公司已占用的施工场地,由此导致其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不慎摔倒,其对自身受伤亦负有过错责任,应在其所负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阳光建设公司作为社区内施工场地的临时管理方,对施工场地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阳光建设公司应确保位于居民区内的施工场地有明显且完善的安全警告标识,提醒居民通过时注意安全。

  本案中,经法院实际勘验,虽阳光建设公司在施工场地设有部分警示标志,但数量较少,且夜间警示标识无法识别,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于张先生的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二、被侵权人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内容包括选择适当的夜跑线路、对于跑步中可能遇到的危险的避让义务,当然对于该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宜过苛。本案中,张先生选择在夜间跑步,本身就会因视野问题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此外,虽阳光建设公司施工场地的夜间指示标志并不完善,但张先生对于此地存在施工情况系明知,张先生选择夜跑,由此导致其在施工场地范围内受伤,其对自身受伤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在其所负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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