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1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认定此次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名涉事相关企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在今年4月长沙市发生的“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也有两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事实上,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中,很多相关人员都因为违规操作或者疏忽大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该罪名应如何理解?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此项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人可能涉嫌此项犯罪?对此,《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该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如何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条款中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关于该条款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文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而从近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来看,因为涉事相关人员违规作业或者疏忽大意带来的悲剧,确实本可以避免或者极大减少人员伤亡。这也提醒我们,在任何工作岗位上,都应谨记“安全生产大于天”。(□本社记者 庄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