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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监控视频被偷录,女子告物业公司侵权

  女子醉酒后在异性搀扶下回家,其丈夫从小区物业偷录了监控视频,进而引发夫妻感情危机。于是,女子怒告物业公司侵害个人隐私。业主是否...

  女子醉酒后在异性搀扶下回家,其丈夫从小区物业偷录了监控视频,进而引发夫妻感情危机。于是,女子怒告物业公司侵害个人隐私。业主是否有权查看住宅区公共领域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被偷录与这场家庭危机存在因果关系吗?2022年5月26日,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监控视频被录 

  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的朱莹,在当地某酒业公司做销售,业务应酬较多。因为经常很晚回家,她的丈夫李进非常不满,甚至怀疑妻子在外面有“情况”。2021年1月21日凌晨,喝得酩酊大醉的朱莹,被一名中年男子背着送回家。李进见朱莹衣着凌乱,揣测对方跟妻子的关系不寻常,当即对该男子呵斥责问。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进吃了亏,刚要报警,男子已然消失。

  面对丈夫咄咄逼人的盘问,朱莹耐心解释道:公司举行了订货会,有很多客户,自己喝断片了,记不清是谁送回家的。李进仍不相信,1月22日是星期六。上午9时,他去了小区的物业公司,打算查看监控视频,监控室没人。于是,李进打电话给物业员工陈晓辉,说:“昨天晚上,我老婆在小区丢了手机,需要查看监控。”陈晓辉告知,他正在参加物业组织的义务劳动,等结束了再说。李进着急地说:“帮帮忙!迟了怕找不回来。”陈晓辉请假返回。

  小区监控室设在门卫处的里间,李进等候在大门口,陈晓辉气喘吁吁赶过来问情况,李进支吾道:手机可能丢在哪个车上了。陈晓辉表示:查询小区车辆出入记录就行了,不必要打开监控。李进说:“我也不知道车牌号,只晓得是白色的车,还是看看监控的好。”陈晓辉指着墙上张贴的“监控室管理规定”说:业主不能随意查看监控,我睁只眼闭只眼,但你只能观看,不允许翻录或翻拍,否则后果自负。李进连连点头。随后,陈晓辉打开了监控影像,两人共同查看。

  恰在此时,小区门外响起了喇叭声,陈晓辉赶紧放行并出去收取停车费,收完费一回头,却看见李进举着手机对准监控屏幕拍摄视频,陈晓辉快步上前挡住屏幕,并要求李进交出手机,删除翻拍的内容。李进侧过身边后退边说“没拍到什么”,随即跨出门槛飞奔回家。之后,陈晓辉多次打电话给李进,均无人接听。

  李进偷拍的监控视频,正是2021年1月21日凌晨时分,朱莹醉酒的状态下被异性背着进小区,沿路踉踉跄跄行走的录像。其中有模糊的片段,在几棵树木间,那男子把朱莹放了下来,两人似乎在拉拉扯扯。见此片段,李进断定妻子出了轨,他将手机储存的视频发到朱莹的手机上并破口大骂。朱莹虽竭力解释,李进仍然忍不住出了重手,朱莹被打得浑身青紫、遍体鳞伤。李进仍不解恨,还将家里的防盗门和两个卧室的木门砸坏。

  周边邻居闻讯上门劝解,李进不顾脸面地宣扬朱莹有了第三者,还告知了被儿子和女儿叫来的双方亲戚。当着亲戚的面,李进强行从朱莹身上收走了钥匙,执意要让只穿着睡衣的朱莹“净身出户”,他会起诉离婚。经众亲戚劝阻,朱莹才没有被赶走。

  这场闹剧,让朱莹觉得抬不起头,精神处于崩溃边缘。数日后,朱莹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追究陈晓辉提供监控视频的责任。物业公司告知,已经对陈晓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朱莹仍然很气愤,找到了辖区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给出了意见:陈晓辉没有故意将监控视频外流,朱莹所持的视频,是李进偷录的,朱莹不能把自家的夫妻感情危机强加于物业公司,且造成朱莹人身伤害是李进的行为所致,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朱莹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渠道,解决其诉求。   

  怒告物业侵权

  2022年3月2日,朱莹起诉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她主张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3000元。

  法庭上,原告朱莹诉称,物业公司明文规定“业主不能随便调取监控”,其监控室员工陈晓辉不仅让李进查看监控,还给李进拍摄视频提供了机会。因为陈晓辉的渎职行为和视频流出,让李进产生严重误会,致使夫妻关系发生危机,现在已经到了要分手的地步。全家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既不是朱莹所述侵权行为的加害者,也不是侵权后果的实施者,朱莹与李进发生感情纠纷,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既可以防止不明身份的人进出小区,也可以随时监控,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物业公司另辩称,住宅区的监控摄像头,本身就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而业主对公共区域发生的事件及公共事务具有知情权,特别是在小区业主称丢失财物的情况下,其有权了解特定时间发生的事情。不论业主是否报警,业主都有权利要求物业调出监控录像,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将特定时段的监控录像调出,供业主查看。

  物业公司认为,调看小区录像并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范围都在公共场所,不会涉及个人空间及其隐私。而在调看录像时,更不会影响监控摄像头对现阶段的录像,也不会造成查看时部分监控缺失……同时,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住宅区的监控视频针对的是公共区域,本次时间也并没有造成监控视频的传播而给朱莹的名誉权带来负面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的成立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物业公司为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探头的行为是必要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朱莹应意识到其与朋友在公共场合的失态行为,是有可能被路人看到或监控探头摄录的,故监控录像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物业公司也并未将案涉的监控视频予以传播或不当利用,故本案并不能产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朱莹诉请的医疗费及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是朱莹与李进因夫妻矛盾所致,与物业公司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朱莹与李进之间发生误解和感情危机,并不会因某段视频录像资料促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朱莹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系物业公司的违法加害行为所致。其诉请的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关于朱莹提出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停止侵害适用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形,但朱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物业公司的行为而处于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朱莹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根据朱莹、物业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流出的监控视频系李进私自录制,陈晓辉在发现李进偷录视频后及时进行了劝阻。但是,小区的监控录像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基于对其他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是无权私自调取监控录像的。即便物业监控管理人员为了帮助业主寻找手机调取监控,但是在发现李进偷录监控后未进行有效劝阻和删除视频,使得李进、朱莹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说明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视频的查看、管理程序上存在漏洞,需要改进完善,物业公司应对朱莹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6日,红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朱莹赔礼道歉,驳回朱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住宅区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共有设施设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虽然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随意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物业监控室可在公安部门当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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